传播文化-“人肉搜索"的伦理思考
■ 陈正辉
【内容摘要】 本文从网络传播伦理的角度对近年来在网络上泛滥的“人肉搜索”进行了剖析,认为由于在现实中信息不畅通,民众对道德事件的敏感,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缺乏有效界定和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造成了“人肉搜索”的过热和偏轨,以致网络侵权行为屡屡出现。作者从保护个人隐私权、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对网站的监管,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人肉搜索”的伦理规范,以期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网络互助工具和社会监督公器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人肉搜索;网络传播;隐私权;伦理
在过去的一年中,因搭上了“人肉搜索”的快车而得刮深度关注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一句无心插柳红遍网络的“很黄很暴力”到为演艺界带来冰雪之灾的“艳照门”,从“周老虎”到“范跑跑”,从四川地震中借助网络披露的感人至深的故事到林嘉祥事件的曝光,“人肉搜索”似乎一时间成了道德裁判者手中的尚方宝剑和还原假、恶、丑的照妖镜。个人隐私在“人肉搜索”下无处遁形,凡遭搜索之人,不论受到的是鲜花掌声还是攻击谩骂,他们的正常
生活均受到了严重侵扰。
一、“人肉搜索”的产生机制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这个事件为该网站赚取了极高的人气和点击量,并且网民们自己也在过程中发掘了之前没有注意过的潜力——搜索。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一)“人肉搜索”的受众基础
“人肉搜索”从受众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
1.受众的窥私欲。这是信息发布者和信息接受者双方共有的心理特征。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人打探他人的隐私,既满足了自己的窥私欲,又在满足其他网?民窥私欲的过程
中为自己确立了在网民中的地位。因而,对他人隐私的打探成为一部分网民竞相追逐的目标。窥私欲是人肉搜索的受众心理基础。即使是出于道德审判目的的人肉搜索,它所依赖的心理基础仍旧是窥私欲。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会面对大量的搜索信息,参与的人员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提纯和筛选。通过种种信息来找到确切相关的真实资料,这过程即是对他人隐私的挖掘、组织、分析。人们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通过对陌生人信息的检索,满足了自己的
好奇心和窥私欲。
2.“虚拟我”的消解。生活在现实世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确切身份,都有自己的“自我感受”,这就是“主我”的身份。同时,我们生活在一个客观的世界里,在与别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人会对“我”产生印象和评价,这就是大概的“客我”。“客我”因“我”的言行举止而差别,也因“客体”不同而感受不同。我们大多数人都有着自尊和虚荣,都希望“主我”和“客我”统一,这也像一只无形的手控制着我们的言行。互联网的出现,给我们营
造了一个虚拟世界。虚拟性是网络的显著特征,网络的虚拟性为网民提供了“主我”、“客我”之外的第三重身份——“虚拟我”。“虚拟我”使网民在网上可以随意发布信息,而不需要对信息负责,这满足了许多人逃避现实责任的愿望。但也使得人们置身于信息的汪洋中,却因无法验证信息的真假而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人们陷入信息的极大丰富与无从选择的矛盾怪圈。因此,当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们迫切希望能有一种“化虚拟为现实”的神奇妙方,“人肉搜索”便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在众多网民的合力搜索下,一些隐身网络的符号化人物显现真身,一些本属于隐私的东西也公布于众,“人肉搜索”导致“虚拟我”的消解。这一方面带给网民们网络回归现实的快慰,另一方面,也让不少人感受到难以承受的现实之痛。
(二)“人肉搜索”的传播基础
网络媒介的传播控制似乎已经远远超出了拉斯韦尔提出的“5w传播模式”①,传播者与受众角色的高比率重合,人际传播随时可以转化并扩大为大众传播。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发布者和传播者,互联网成为人们思想交汇、争锋、最后汇聚的领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似平常的一件小事,一句不经意的话,或者一个普通网民的帖文,甚至个别网民的“炒作”,经过网络裂变式的传播、催化和放大,很容易演变成大的社会事件,甚至政治性问题。这就为“人肉搜索”形式的出现和蔓延,打下了坚实的传播基础。这里也主要说两点:
1.沉默的螺旋的强大威力。“沉默的螺旋”是由伊丽莎白?诺埃尔?纽曼提出来的,认为个人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想法,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甚至会遭到攻击,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
程,形成“沉默的螺旋”。网络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影响“沉默的螺旋”:确定主导意见;增强意见影响力;维护某种意见的公众性。“人肉搜索”就是通过网络这个庞大的交互平台,由某位网友发起搜索来确定主导意见,然后N多网友发帖、跟帖来增强其影响力,最后,大量网民来挖掘和搜索,就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某种公众性的意见,即舆论,这也就是“沉默的螺旋”的运转过程。舆论往往能够通过“沉默的螺旋”效应把受众吸纳进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肉搜索”的发展壮大。
2.传播中“集合行为”的显现。集合行为,指不受现有社会规范控制的、人数众多的、自发的和无组织的行为。“集合行为”在群体传播中,有一种非常态的群体行为,它的产生条件是现实生存中的结构性压力,以及正常的社会传播系统功能减弱,非常态的传播机制活跃,同时又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结果。如某一突发性事件,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这其中不乏违背常理的事件,激愤的网民往往以激烈的词汇发表意见,甚至于暴力语言。此时如未能及时删除相关帖子,在遭遇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后,事情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结果。“人肉搜索”就是在传播中时常演变成“集合行为”,一种大规模的无组织行为,极有可能对现存社会生活秩序带来某种破坏作用。当然,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对于冲破陈旧规制,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和规范方面,“集合行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基础
艾瑞咨询认为,目前网络总动员式的人肉搜索,主要源自于广大网民的好奇和炫耀心理,是一种群体参与的自发组织的网络狂欢。从众多人肉搜索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关注的事情有以下特点:在道德或者伦理方面有违常理,但并不违法;或者有违法行为,但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网民基于同样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对人肉搜索对象进行道德审判。②因此,人肉搜索的最初动机大都出于维护道德,也正是基于此,才有众多网民
的热情参与。
1.信息不畅。“人肉搜索”弥补现实缺憾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面临申冤无门、投诉无果、检举揭发无人受理的处境。更有甚者,在受到伤害举报当事人后,反遭报复和人身威胁,不但要付出时间的成本,还要承担遭迫害的风险,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反馈意见,又不愿忍气吞声,民众自然会寻求其他途径。网络的兴起给人们提供了自由交流的空间,而“人肉搜索”就成了舆论监督公共事务,维护自身知情权的利器。“华南虎”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而正当
事件愈演愈烈之际,有人在色影无忌论坛发表了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网民们纷纷从各个角度对虎照进行分析,最终揭穿了“华南虎照片事件”的骗局,周正龙受到法律惩处,“虎照事件”的策划者和参与人纷纷落马,或开除公职,或接受党纪国法处理。
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案例中,人肉搜索对于贪污腐败的打击力量最令人称奇。一篇名为“北京来的高官”的帖子,披露了高官在深圳市南山区新梅园酒楼猥亵一名11岁女童,并与其父母发生纠纷的情节,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网友们在网络上展开了“人肉搜索”,将该男子锁定为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此案经深圳警方调查后,现已公布结果称林嘉祥涉嫌猥亵罪不成立,属酒后行为失当,但终究林嘉祥还是被撤销了党内外职务。林嘉祥的狂傲虽然与喝酒有关,但这种狂傲绝非一日之功,它反映出的是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缺位。试想没有网民的群情激愤,没有人肉搜索的强大震慑,林嘉祥事件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2.道德敏感,“人肉搜索”激发网民热情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方法,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这是人们最初对于人肉搜索的描述。从一些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人肉搜索的起点往往非常无私,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人们通过人肉搜索,有力地表达了对于道德、社会正义的维护。在猫扑论坛上,有这样一段话:“人肉搜索是颠覆传统搜索引擎的一种团体性力量,人肉搜索发起于猫扑,发扬于猫扑,从网络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网络上热门的人肉搜索事件均起源于猫扑。大量人肉网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最短时间内揭露背后真相。”④后来的一些事实也表明,只有那些能够诉诸道德的新闻事件才能导致大规模的人肉搜索。
虽然当今社会工业化严重地冲击着传统乡土秩序,人们不断经历价值观、道德观的重塑,但当家庭伦理、尊老爱幼、不偷窃、不欺瞒等传统伦理规范被破坏时,中国人心中的文化基因还是会被激活,会不由自主地谴责不道德的行为,维护正义。甚至于对曝光隐私这一做法,也有其社会根源,一位学者则将其归结为“示众文化”的影响,认为这是一种建立在轻视个人权益基础上对私权的侵犯,是一种建立在倚重人治传统上的非法治惯性。也正是这种惯性导致网民们强烈的道德需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网上的人身攻击行为,并且会在虚拟社会里急剧升温而走向网络暴力和侵权伤害。“人肉搜索”伴随的结果一定是公开某人的详细信息,其中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问题。
3.匿名隐身,“人肉搜索”掀起网络风暴
匿名给了我们黑色的保护衣,我们却穿着它去扒别人的外衣。匿名发帖正如用笔名发表文章,在文章的反馈不辨好坏之前,可以藏在假名字后面不显山水。“人肉搜索”关注的话题或事件多发生在论坛、博客或者播客等原创内容区域,而在这些区域中话题的提供者常常处于匿名和隐身状态,因为匿名,话从口出时就变得尖刻、粗鲁、无所顾忌、底气倍增,而传统大众传播中“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却被大大弱化,甚至出现缺失现象,这也是造成“人肉搜索”时而天使时而魔鬼的主要原因。
网络匿名表达本是以个人隐私信息得到最充分的保护为前提,以实现人人平等、自由、民主地沟通为目的。但是网民利用“人肉搜索”这一利刃,却造成了强势话语权力对弱势话语权力的剥夺,以集体语言暴力制造了某种不平等。肇事者可以躲在大量匿名网民之中任意散布别人的隐私,法律却无能为力。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责任只能由论坛管理员、网站开办者来承担,发帖者很难被追究责任。在大多数带有道德审判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网友们在对论坛发布内容不加查实的前提下,就开始了对当事人的大规模曝光行动和道德讨伐。如果说维护正义与传统道德是最主要的心理动机的话,那么窥淫、窥私、仇富等病态心理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肉搜索”给了那些打着正义的旗号寻求刺激的人极大的满足。造假、传谣、起哄、攻讦、谩骂等不文明行为屡见网络,身份不明的搜索者躲在暗中向标靶射出支支毒箭,理性的声音被疯狂的呼号逐渐淹没。
4.责任模糊,“人肉搜索”触碰伦理底线
虽然现在的“人肉搜索”已告别了早期需要奖励才能调动热情的时期,但是仍保留了基于网络社区构成意见群体的特点。就大众传播的公共性而言,是“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有学者认为,相对于虚幻的道德立场,更多的参与者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捕猎物的痛苦中寻找快感。一旦造成不良影响,到了追究责任的时候,提供信息者往往就遁形了。
最先设置“人肉搜索”版块的“猫扑网”在其公告栏上说明:“MOPPER之间从来都是互相帮助的,赏金猎人也是好传统。虐猫女、色情武校都在热心MOPPER们的帮助下一一现形。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人肉搜索”引擎的帮助,这里你可以提出任何问题,请求任何帮助。我们不保证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和帮助,但是能保证你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和获得最快乐的帮助。”由此可以看到,网络媒体的有意识引导,使得事件的发起者与参与者以维护道德与正义为由确立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然而,“道德衡量”标准的缺乏和法律的缺席常常导致“人肉搜索”运用不当,引发大规模的“以暴制暴”行为,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人肉搜索”第一案(即姜岩事件)的主角王某,在其和第三者的个人资料被公开之后,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威胁。甚至有网友聚集在他单位门口找他算帐,导致他被单位辞退。他不堪忍受,将刊载其妻个人博客的天涯社区等三家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这正是由“人肉搜索”失控而引发网络暴力和现实暴力的真实写照。所以,如何有效界定“人肉搜索”中的侵权主体,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成为规范网络搜索必须
探讨的课题。
二、“人肉搜索”的善恶之辩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会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对新闻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同时,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宏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一盘散沙的网民,一旦聚沙成山,可能形成压跨一切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引发不正当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日前有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徐州曾在
2009年1月立法通过禁止“人肉搜索”,但遭逾9成网民反对。一场关于“人肉搜索”究竟是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的讨论热烈地开展起来。“人肉搜索”究竟是侵犯隐私权,还是维护知情权?目前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网友们往往以“道德捍卫者”的形象出现,用发布网络追杀令、通缉令等行为实现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的“正义感、泄愤欲”。谁一旦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所有隐私信息都可能被公开。网络的匿名性给了许多狂热的卫道士及煽风点火恶意炒作之徒以可趁之机,在无需面对面、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诽谤、谩骂,散播个人隐私,更有甚者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的电话骚扰、人身攻击。上面提到的2006年的
“铜须门”事件,让“网络暴民”的称号为世人所知。2006年4月,名为“锋刃透骨寒”的魔兽玩家在“天涯”论坛发帖声称,自己的妻子“幽月儿”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有偷情行为,并把妻子与“铜须”的聊天记录公之于众。由此,一场网络事件,终于演变成一场大规模的社会讨伐。最终,当事人在现实世界中遭到严重的骚扰,不得不退学,封闭在家中躲避恐吓袭击。现在我们好奇那些对当事人个人隐私做深入挖掘的网民,可否想过搜索发起
人提供的事件或许有假?那个被置于“人肉”案板上的当事人或许有冤?针对此事,《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表现为:首先,个人情绪的平衡器。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其次,社会的安全阀。⑧“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比较微弱,道德一向
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这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道德法庭”就有了基地,在道德世界中就有了进行惩恶、扬善、扶弱等等的机制,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使得社会更加稳定。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也有利于新的主导性伦理道德观的建立。“人肉搜索”的过程是多元伦理道德观矛盾冲突的过程。通过彼此的博弈能够引导社会主体在观念选择上达成共识,从而使伦理世界结束混乱重新走向有序。
对于“人肉搜索”的善恶之辩和褒贬不一的评价,让人联想到人类科技文明的一大成果——核能的利用。人类曾遭遇冷战期间的核威胁,而遭受核武器袭击的地区的人民至今仍走不出恐惧的阴影。可就是这被视为万恶之源的核能,在今天却有着新的用武之地,一座座核电站的建立,大型粒子对撞机的试验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都为面临能源危机的人类带来了新的希望。可以说,科技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那些将其用于不正当目的的人。
三、“人肉搜索”的伦理规范
“人肉搜索”发端于网络互助,却引发出“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的善恶之辩,这是网络功能的延伸,是搜索机制的发展,也是人性本能的展现。这场辩论仍将继续下去,且不能简单的用“是”或“否”来了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搜索也已成为许多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人肉搜索”突破了机器搜索的局限,把信息获取和道德呈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于是,加强网络环境的整治,强化“人肉搜索”机制的管理,制定网络传播的伦理规范就被迫切地提到社会综合治理的高度。(一)“人肉搜索”应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为原则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阿伦?维斯汀在《隐私和自由》一书中,把隐私定义为人们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的传播的权利。在网络上,最容易被侵犯的就是私人信息,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和习惯、个人财产、信用情况和家庭基本情况等。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信息的透露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伤害,倒是可能会被一些精明的商人或无孔不入的广告商利用,行使一些商业性目的。只要当事人有足够的防备意识,并不至于造成多大的损失。但“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某人信息的全面公开,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人肉搜索”可能侵犯的隐私权类型有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和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等。群情激愤的网民,会根据已有的信息口诛笔伐、发掘更多的信息。更有甚者,从网上追到网下,从虚拟世界追到现实社会,从资料搜索发展到网上通缉、追杀,形成了对当事人的全方位的围追堵截,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如自杀白领的“姜岩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在“姜岩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许多愤慨的网民并不完全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许多一心主张正义的人,却在从事着违法的行为,对事件相关的所有成员都造成了伤害,却也于事无补。再说这位6月18日在《焦点访谈》节目中现身说法而遭“人肉搜索”的大学生,暂且不说他说的是真话还是托词,也不来追究他有没有资格说话,更不来评论他说话的对错,但我们可以感受到在被“人肉搜索”后他的处境,他所经受的谩骂和骚扰。有网民对这样的“人肉搜索”表示担忧,在这位大学生就读的武汉某大学的论坛“浓情中南”上尤为如此。“我觉得,我们可以嘲笑他的单纯,很傻很天真,甚至可以说他为了某些现实中的利益关系而抛弃了自己新闻人的理想,但是请不要波及他的家人女友,他们是无辜的”。④目前,他和女友都已删除了自己的博客,注销了开心网和校内网的帐号,更换了手机号码。因此,我们希望“人肉搜索”回归到发起者的本意上,即使在发挥“惩恶扬善”的功能时,也要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为原则,不要使“人肉搜索”成为“泄愤”的手段和渠道,善
良的网民更不要成为恶意中伤者的帮凶。
(二)“人肉搜索”应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为前提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体各种信息时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创造和生产以及思辨和反应的能力。具体说来,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公民,必须能够主动获取信息,正确理解信息,批判地思考信息,让信息为己所用。在信息的海洋中,如何去认识、识别、取舍、利用、反馈和生产媒介信息成为必备的社会素养。网络的互动性模糊了网络传播中传受双方的界限,很多网民成为信息的原创或转发者,“人肉搜索”也正是依靠网民的这种传播
力量而发展壮大。但是很多网民的媒介素养较低,对信息的真实度不加判断,对传播信息造成的后果更不予考虑,这就造成了网络虚假信息泛滥、“人肉搜索”事件常常害人不浅的现状。据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其中10一19岁网民所占比重增大,成为当年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从网民的学历上看,高中、初中学历所占比重继续提升。@这些年轻的、低学历的群体,所接受的媒介素养教育甚少,彼此间的暗示与感染情绪强烈,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捍卫正义、维持秩序的“网络警察”,一旦论坛中的意见领袖发出网络追杀令,就会形成声势浩大、一呼百应的局势。此时,一些极端偏激的言论也容易被成员接受,这就可能酿成对搜索对象的严重伤害。为此,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使其与我国的媒介尤其是网络发展的速度相适应,是正确实施“人肉搜索”的基本前提。
(三)“人肉搜索”应以加强网站的监督管理为基础
“人肉搜索”的基本条件是有网络社区或论坛的网站支撑。虽然网站管理者并不一定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但是在“人肉”泛滥并演变为对他人侵犯隐私乃至人身攻击的过程中,网站具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尽管目前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法规上来讲,追溯搜索者的责任都很困难,但是加强对网站的监督管理、加强网站的自律都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人肉搜索”走向极端,从而保护上网者的信息安全。因而,无论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还是网络信息的接受者都应强化“把关意识”,共同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把关人”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最早提出的,这个概念主要用来说明在大众传播领域,传播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把关人”在决定着信息的重点所在,掌握着解释信息的权利,决定信息是否最终流向读者,直接影响着传播效果。传统媒介中的信息经过记者、编辑层层把关,呈现在受众面前时,显得相对性。而网络传播中的论坛、博客等原创信息更趋感性,属于网民的自然流露,人们可以以匿名状态发泄内心深处的种种原始情感。所以当一条信息刚刚出现在互联网上时,网络编辑、“斑竹”等“把关人”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把关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
首先,政府和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责成网站建立保护上网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规范,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如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者是其他有悖社会道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网站有义务在“人肉搜索”出现上述行为时,及时主动地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并制止信息的进一步传递等等。其次,网站应该对网络编辑自身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提高网络编辑的道德文化素养、政治判断力和新闻敏感度,将文明、理性、有序的论坛氛围作为考核网络编辑的一个标准。第三,网站应与非网站工作人员的论坛版主、管理员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版主的真实身份资料。因为一旦成为了论坛的版主,他/她就享有了一般人所不享有的信息审阅和处理权,那么也应有义务保护网友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有责任阻止版内成员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诽谤中伤他人,与网站共同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最后,相关网络传播政策法律的出台也有助于明确网站权限,约束网站和网民的传播行为,并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四)“人肉搜索”应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
“人肉搜索”之所以成为一柄双刃剑,原因在于其在公私两个领域所发挥出的不同作用——在公共权力监督仍不充分的当下,“人肉搜索”不失为反腐利器,对公共信息的公开
化、透明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个人隐私保护尚不完备的背景中,“人肉搜索”又往往会对公民的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我们应当利用技术、法律和伦理规范等手段,着力弘扬“人肉搜索”的正面效应,尽量减小其负面影响,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网络伦理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因而要大力开展网络伦理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每一个网络用户不仅要恪守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公德,也要遵循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明白自己的网络行为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目前,尽管存在一些网民自发提出的公约或网站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是,它们的接受程度和约束力强度却令人担忧。在全社会对I网络隐私权认识尚不充分、侵权行为比比皆是而又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若干个自发的公约或规范其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更何况它们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网络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因为各种需求,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可能存放在某个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当然它并非共享,滥用就是侵权;而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置于公共的互联网络上,更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因而,在网络互联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网络世界不仅要有自律,也要有他律。西方社会是从立法、行业自律和社会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加以防范的。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全面的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至于发起“网络追杀”,侵犯了何种权利、适用于哪条法律,更是难以界定。值得欣慰的是从2003年起,国务院就着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可望在不久的将来能颁布实施,这将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到法制的高度,也将从根本上规范“人肉搜索”行为。
结语
2008年6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47.3%)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说明有半数的网民能客观地看待“人肉搜索”现象;而近八成的网民担心“人肉搜索”走偏。我们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管理水平的提高,网民整体素质的上升,以及网络法制规则的完善和网络自律的加强,“人肉搜索”会进一步
发挥网络互助工具和社会监督公器的双重作用。我们期盼,既能充分保障个人隐私资料不受侵害,又能极大避免网络事业的发展受到抑制的,最妥善、最完备、最适合我国困
情与未来网络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注释:
① “5w传播模式”:1948年,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了经典的“拉斯韦尔模式”,即传播中回答五个问题:谁(传播者),说了什么(信息),通过什么渠道(媒体),对谁(接收者),取得什么效果(效果),就是著名的拉斯韦尔5w模式,这个模式简明而清晰,是传播过程模式中的经典。见哈罗德?拉斯韦尔的《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0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Lasswell,Harold D.,1948) .
② 瑞咨询:《加强引导人肉搜索积极作用凸显》,搜狐IT http://it.sohu.corn/20080805/n258611759?shtml?
③李颖:《人肉搜索约束道德还是纵容粗暴?》,《广州日报》,2008年6月26日。
④张笑、张国荣:《从“人肉搜索”谈网络传播的“把关意识”》,《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7期。
⑤路小超:《从伦理道德视角解析“人肉搜索”现象》,《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l期。
⑥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6一17页。
⑦《焦点访谈访自家实习生遭质疑心神不宁成流行语》,《扬子晚报》,2009年6月21日。
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tech.sina-com. cn/focus/cnnic23/index.shtml。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广告学系主任)
【责任编辑:张国涛】
(责任编辑:admin)


